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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长清校区职工公寓管理守约
时间:2016-01-03    编辑:    审核人:     点击量:

根据《山东交通学院房地产管理办法》(鲁交院发[2007]40号)、《山东交通学院长清校区集资建设职工公寓楼实施办法》(鲁交院后发[2006]1号)和《山东交通学院长清教职工公寓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住房守约。

一、住户姓名:       房号:    号楼     单元     室

二、教职工公寓是学校为教职工建设的自用住房,教职工具有使用权,由学校发放房屋使用权证。

三、教职工公寓是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不得转租,住户不准将住房用做商业性的经营用房,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改正。

四、学校教职工不得以本人名义为校外人员代购住房,否则请自觉清退,不清退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清退或收回住房。

五、为使学校长清校区职工公寓实行健全有效的管理,保障购(租)房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环境优美、卫生整洁、和谐平安的社区环境,本公寓住宅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全权履行对职工公寓的管理责任和服务义务。

六、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制定有关职工公寓使用、管理、维修、服务等的规则和办法,以保证本公寓住宅区的正常管理。

七、本守约所规定的条款对所有购(租)房住户均具有同等约束力,住户须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八、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职工公寓的水、电、暖的正常运行,实行24小时安全管理,负责公寓内公共部分和院落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服务。

九、住户按时足额交纳房租、水、暖、物业等费用。学校教职工自本人工资中扣交,特殊情况到有关部门交纳。用电须提前持电卡充值。

十、如遇楼房及公共设施安装维修施工,住户须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推脱、阻挠。

十一、公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按省直届时有关规定计收。维修基金所有权归住户,暂由学校代管,专款专用。

十二、住户入住后的家庭装饰装修必须认真阅读《职工公寓用户使用说明》,特别是说明中的黑体字部分和地面水暖管线图。

1、住户装修前必须到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登记,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并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防造成楼体结构安全隐患,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改正。

3、为保护保温外墙体,不准随意在外墙上打孔,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的损失由住户承担。

(1)为保证楼宇外观美观保护外墙保温,防盗网由学校统一组织安装,个人自愿报名,费用自理。不得擅自安装防盗网。

(2)空调安装须按予留位置实施,改变位置须经物业管理单位批准,在物业管理单位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3)住户不得安装窗户雨蓬。

十三、根据《山东交通学院房地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租赁住房属于周转性住房,入住后须签定租赁协议。首次签约期为两年,以后每年一签,连贯租赁不得超过五年,住户可提前退出租赁住房。因此,住户不得进行深装修,否则,不得拆除装修,退房时不实行个人装修补偿和。如欲拆除,必须将室内恢复至入住时的状态,并打扫干净,否则,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十四、严禁在住宅区私自搭建任何建筑和设施;不得圈占公共用地和设施,包括公共走廊、公共通道和活动场地等;不得在楼内公共场所存放车辆及杂物;不得在住宅区内开荒种地、饲养家禽家畜。

十五、住户应遵守学校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住宅区生活、治安秩序,不得随地吐痰、乱放垃圾、乱贴广告、乱涂乱画,不得将易燃易爆以及有异味的物品带入住宅区,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共同建设环境优美、卫生整洁、和谐平安的社区环境。

十六、在住宅区内停放车辆须按规定的停车区停放或服从物业管理人员引导。车辆出入应自觉接受管理,搬家及货物出入须住户本人到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

十七、住户须自觉遵守学校住房有关管理制度,承认并自愿履行以上各项条款。

十八、本守约一式两份,住户签字后,住户和物业服务中心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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