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长清校区职工公寓结算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第 165 号令)、《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发〔2010〕65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 根据上述法规和规章及长清校区职工公寓结算实施方案的规定,我校长清校区维修资金按购房款总额的 2%交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公共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
第六条 长清校区职工公寓维修工作管理及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物业服务部门根据职工维修建议和申请及巡检中发现的问题经家属委员会研究形成维修建议。
(二)后勤管理处根据建议组织专家提出维修解决方案及初步预算。
(三)长清校区职工公寓家属委员会审核通过维修方案及初步预算,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后勤管理处严格按照《山东交通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方案。
(五)方案实施并经审计后,财务处支付维修资金。
第七条 物业区域发生供电、供水、供暖等紧急抢修情况的,由后勤管理处先行组织施工,并及时将施工情况向家属委员会说明,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需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长清校区职工公寓非共用部位存在的遗留问题(住户尚未使用且超出房屋质保期)需维修的,由学校列支专项经一次性维修合格。今后出现的维修问题,由职工个人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在长清校区职工公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试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对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