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环境秩序、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施工环境、经商促销等工作的管理,维护校园环境秩序,提升校容校貌水平,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从事任何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此外,职工家属区公共场地的环境管理参照本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校园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保卫处等部门是重点协助部门,后勤管理处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培养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并向校园环境主管部门反映,校园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学校后勤保障联动机制工作小组成员应对本单位(部门)范围内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校园环境主管部门反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二章 环境秩序管理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私搭乱建,如需设立广告牌、宣传栏、指示牌、书报亭、自动取款机等设施的,应由设立单位(部门)提出申请(附《山东交通学院校内设置设施审批表》),校园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校容校貌的前提下,协调批准设立位置。
第八条 临时进入校园进行宣传、促销活动的,应由联系单位(部门)提出申请(附《山东交通学院校内促销展销活动审批表》),经校园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有序开展。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经商、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校园环境主管部门及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
第九条 校园内各固定商业网点应做好门前“三包”,接受校园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在室外超范围摆放物品、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规定的时间以外播放广播。
第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以外的墙壁、灯柱、树干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海报、启示等,校园环境主管部门及保卫部门应加强对上述行为的检查,制止并督促其清理干净。
第十一条 进出校园的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保卫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施工主管部门应配合校园环境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加强对施工车辆的管理。
第三章 卫生保洁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环境清扫、保洁人员,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质量标准进行清扫和保洁,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学校爱委会划定的区域自觉并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职责,遇有冰雪天气应主动组织本单位(部门)人员进行清除。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将各类垃圾装袋后投入指定的垃圾场所,严禁焚烧垃圾,严禁乱倒垃圾、污水、污物、渣土。
第十五条 有毒、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易孽生、聚集蚊蝇的垃圾中转站、果皮箱、厕所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饲养有碍环境卫生和教学生活秩序的家禽、家畜和猫、狗等其他动物。
第十八条 严禁从车上、楼上抛撒废弃物,运煤、运灰、运土及其他运输垃圾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撒落,对因措施不到位污染校园环境的,校园环境主管部门及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
第四章 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绿化的规划、种植和养护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提倡师生员工主动参与校园绿化养护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校园绿化方案的规划;鼓励师生员工以团队或个人的名义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绿化养护岗位。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公共绿地内焚烧垃圾、挖坑、掘窖、取土、挖野菜、烧荒、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和种植农作物。
第二十二条 严禁攀折花木、剥树皮、采摘果实,严禁践踏花坛、绿篱、花带和草坪。冬季严禁往绿篱上堆积冰雪。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和依树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如需砍伐或移植时,必须经校园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施工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在校园内进行各类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施工前须向校园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基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维修工程、拆除工程在施工期间,应保护好树木、公共绿地及环境卫生设施等。严禁在规定范围之外擅自修建工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及污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溢流,施工完工后场地应无坑洼、无砖瓦石块、无剩余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渣土及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及时外运,严禁倒入垃圾转运站或乱堆乱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封闭、挖掘道路,严禁在路面上搅拌水泥沙浆等有损道路设施的行为。凡需临时占用、封闭道路的,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校园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确需占用或改作他用的,建设单位(部门)必须到校园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附《山东交通学院校内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占用或改作他用审批表》),并缴纳补偿费和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从下水井清掏出的污泥污物等,清掏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外运。
第二十九条 施工车辆须按校园环境主管部门及保卫部门指定的行车路线在校园内行驶。禁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在校园内非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第三十条 施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教育、管理,对违反上述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的,校园环境主管部门应责其进行恢复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是在校园环境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凡破坏校园环境及阻碍校园环境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