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长清校区职工公寓租赁行为的管理,维护学校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长清校区职工公寓安全、有序、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长清校区职工公寓管理守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房屋租赁,是指职工将学校以出售方式分配给职工本人的公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职工支付租金的行为。职工出租长清校区公寓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职工和承租人在签订租房合同后7天内,租赁双方本人必须持身份证到长清校区职工公寓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填写出租房屋登记表,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中心留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各一份。
第三条 承租人员必须办理该住宅区临时出入证,每证15元(其中工本费5元,押金10元),退证时退还押金。
第四条 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时,双方应提前3天到物业中心办理退租登记手续。
第五条 承租人须有正当职业并在当地派出所已办理暂住证。
第六条 出租房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经营和其它违法活动,严禁容留其它外来人员。
第七条 承租人必须配合物业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集会、酗酒、打闹等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住户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物业服务中心按公寓建筑面积0.5元/m2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季度收取;水、电、气等费用由职工住户和承租人协商支付,如发现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的由职工住户负责支付。
第八条 职工住户应经常了解承租人使用住房情况,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报知物业服务中心或有关部门。
第九条 职工出租房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职工本人负责。
第十条 凡租赁长清校区职工公寓的职工不得将承租学校的房屋进行转租,若发现转租情况学校将收回所租房屋。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职工,学校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经济处罚直至收回住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