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外聘员工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外聘员工住房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根据高校后勤改革的要求,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外聘员工住房,各部门所使用外聘员工的住房问题由聘用部门自行解决。
第二条 外聘员工因工作性质确需安排住房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聘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申请住房人数,学校房管部门视房源情况统一安排。
第三条 聘用部门负责外聘员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制定外聘员工住房内部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内务检查。
第四条 外聘员工应遵守校规校纪,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文明使用房屋及其设施。
第五条 外聘员工须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和家具,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和使用违章电器。造成设备损坏和安全问题的,由聘用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和赔偿。
第六条 外聘员工应节约水、电,保证室内整洁卫生、水电暖设施及家具的完好。公共环境、卫生间、水房等卫生由聘用部门指派专人轮流值日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房管部门定期对外聘员工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外聘员工住房按单间收取租金:每单间80元/月,每季度交纳一次。租金由聘用部门持总务处开具的收款通知单交至财务处。
第九条 外聘员工应按时交纳水、电、暖等费用:电费按表用量计收;水费按每人5元∕月标准计收;有暖气的的住房按每采暖期200元/单间计收。水、电、暖等费用由修建服务中心统一向聘用部门收缴。
第十条 外聘员工所需家具原则上由聘用部门配备;使用学校家具的,按每床位3元∕月计收。
第十一条 学校房管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优先安排生活服务中心、修建服务中心和保卫处等部门外聘员工的住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