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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时间:2016-01-03    编辑:    审核人:     点击量:

为保障我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老社字[2009] 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监审处、总务处及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和解决医保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学校医保办),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1、总务处负责对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研、组织和协调;负责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补充政策的制定。

2、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解释以及学生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协助医保办做好学生参保的信息采集、照相、医保卡的办理及发放工作。

3、财务处负责学生参保费用的收缴和医保费用的管理。

4、监审处负责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5、医保办负责与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联系、沟通;学生医保费用的报销;

6、校医院负责学生常见疾病的日常门诊、转诊管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按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完善医保网络,开展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服务。

第二条 参保范围、时间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自2010年9月1日起,具有山东交通学院学籍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全日制学生可全部纳入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为当年9月1日——下年8月31日。

第三条 参保登记、缴费

1、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按照《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驻济学校学生参加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缴纳80元,全部纳入学生医保账户。

3、学生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每学年收缴学费时一并代收代缴。重度残疾和低保学生经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可免缴个人缴纳部分。

第四条 医保待遇

1、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后,到校医院就诊时,门诊费用优惠25%,优惠额度为每年50元/每生。经校医院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门诊费用报销20%,优惠额度为每年40元/每生。自行外出就诊的,原则上费用自理,不予报销。

2、在济南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学生,凭医保卡与就诊医院结算。寒暑假、实习、法定假日及休学期间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返校后将相关材料交医保办,由学校到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

3、其他情况参照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学生入学后需办理有关医保手续,发卡时间要相对滞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事宜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时 ,需按照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备齐相关材料交学校医保办,由学校医保办统一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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