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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时间:2016-01-03    编辑:    审核人:     点击量: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鲁劳社[2007]27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劳社[2007]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山东交通学院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鲁交院[2007]26号)作以下修改:

一、调整医疗药品目录和报销比例

(一)教职工用药范围调整

由现在执行的《山东省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9年1月)原则上调整为《山东省省直公费医疗药品目录》(2007年6月)规定的用药报销范围(民族药品目录除外)。

1、西药品种:

(1)正常报销的药品范围由山东省1999年报销范围规定的559种调整为省直2007年报销范围规定的748种,增加189种。

(2)限部分报销的药品范围由山东省1999年报销范围规定的141种调整为省直2007年报销范围规定的381种,增加240种。

2、中成药品种:

由山东省1999年报销范围规定的416种(均为正常报销范围),调整为省直2007年报销范围规定的930种,其中正常报销的药品135种,限部分报销的药品795种。

(二)报销比例的调整

正常报销药品的自负比例仍执行《办法》规定;限部分报销药品的自负比例由原规定的50%调整为:一般退休人员自负20%,在职教职工45岁以上(不含45岁)自负24%,45岁以下(含45岁)自负26%。

二、一次性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有关规定的调整

将第八条第3项“住院治疗期间,为了改善脏器功能而植入的人造医疗器具(如心脏血管支架、心脏瓣膜、起搏器、人造关节等)费用自负”,调整为“一次性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单价低于1000元的,按校外就医自负比例报销;单价在1000元以上、3600元(不含3600元)以下的,参照限部分报销药品自负比例报销;对部分价格较高的医用材料(详见附件)实行最高报销限价管理,在最高限价以内的,参照限部分报销药品自负比例报销;超过最高限价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未列入附件规定的项目,不予报销”。

三、住院床位费标准的调整

将第六条第3项“在职教职工和其他退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30元/天,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调整为“在职教职工和其他退休人员,住院床位费为退休人员80元/天、在职教职工60元/天,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本办法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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