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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6-01-03    编辑:    审核人:     点击量:

山东交通学院医院作为市医保办指定的定点医院,统一管理使用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医保门诊统筹经费。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的管理工作,根据《驻济高校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管理实施意见》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完成参保缴费注册的在校大学生。

二、山东交通学院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为我校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三、学生普通门诊承保时间为当年保险年度内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8 月 31 日。

四、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参照济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标准进行。严禁开大处方,门诊处方用药量限常规门诊三天,慢性病七天。

五、在校学习期间,已参保的学生到校医院就诊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医保卡,校医院负责核实。如发现冒名使用者,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理,并取消冒名和被冒名学生的本年度报销资格。

六、校医院经核实学生参保信息后,对该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进行审核,一个医疗年度内,按 25%的标准支付,最高不超过 50 元。

七、对经由校医院转诊到校外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学生发生的门诊费用,于每学期末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同时抵销其在校医院就诊报销的费用。报销比例为 20%,最高报销额度为 40 元。报销时凭门诊病历和费用收据,由校医院进行审核。报销超过最高额度后,不再予以报销。

八、学生因病住院和意外伤害需要现金报销的,报销材料于每月 3 日前报送校医院,由校医院统一送交济南市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九、门诊统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建立台账,便于学校及济南市医保办的检查。于每学期末对学生报销金额进行汇总统计,与学校教务处进行核对。统筹费用用于学生普通门诊优惠,不得用于购买药品、器材等物品,也不得挪做它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保统筹经费不予支付:

1、未经校医院许可,自行外出就医的;

2、自杀、自残的、吸毒、酗酒(酒精中毒)、打架斗殴的;

3、各种非功能性整容、镶牙、补牙、矫形健美手术费、近视矫治费;

4、因违法犯罪、违纪违规行为所致伤害的;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6、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一、学生普通门诊由校医院进行管理。对普通门诊统筹经费的使用全面负责,在保证正常需要的前提下,确保不浪费、不超支。参保学生门诊报销实行信息联网和电脑登记制度,确保数据信息准确及时、实时更新。

十二、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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